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全合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芳桾 被上訴人耕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93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53萬6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萬62元(計算式:5萬6593元+11萬34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