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乙○(民國
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患有老人失智症,目前長期臥床,現況已臻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137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乙○現年89歲,其同輩親屬僅剩大弟 陳炳南 、4弟 陳明祥 等二人,是故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五人,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次媳 許玉娟 、3男甲○○、3媳 邱秋敏 等三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以利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監護人等語,並提出乙○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子,前曾與 張登進 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37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實。現基於需要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惟現可擔任禁治產人乙○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僅餘其大弟陳炳南、4弟陳明祥等二人,經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為憑。
是故,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五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次媳許玉順、3子甲○○、3媳邱秋敏等三人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於卷。因此,聲請人聲請指定許玉娟、甲○○、邱秋敏等三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許玉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鎮○○路○○○巷○號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鎮○○路○○○巷○號邱秋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號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鎮○○路○○○巷○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