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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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張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申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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