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183號原告 崔守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怡翠 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謝怡翠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結果,被告遷移不明,故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應依主文所示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