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 王利舟
阮雪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
黃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彤 律師被告 顏俊弘 訴訟代理人 顏秀惠 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易言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興尉為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大南汽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奕炳 ,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王興尉,並由被告大南汽車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被告大南汽車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具狀陳報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52頁反面至第254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大南汽車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