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黃英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月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