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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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原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原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原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業於104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原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9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士交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本院於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7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業於
104年3月3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7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6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