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鈺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鈺芳於民國106年1月12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台北橋方向行駛,行經重新路與中正南路口之時,本應注意與兩側車輛保持適當間隔,並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由外側車道左切,欲左轉進入中正北路,旋撞擊適於同向內側車道直行,由告訴人 劉怡君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頭部其他部位開放性傷口、鈍傷、右側手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10月29日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