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68號聲請人 沈國榮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高春貴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沈國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高和春貴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高和春貴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高和春貴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09年10月19日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訂前及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109年10月19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第五條,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係依法聲請處分,相對人修訂其捐助章程第五條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及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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