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楊貴華 被告 鄒松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第269之10、269之11、269之12、26
9之13、269之15、269之16地號及同段第448之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主張苗栗縣○○鄉○○段第269之11、269之12、269之13、269之15、269之16地號及同段第448之1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鄉○○段第269之11、269之
12、269之13、269之15、269之16地號及同段第448之1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