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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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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