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竹林區管理處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朱劍鳴 被告 賴謙聚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苗簡字第263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90,438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