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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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李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一六○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傅賴日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99年度繼字第160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傅賴日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37號支付命令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1月31日苗院國101司執溫字第1522號通知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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