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債權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債務人 王茂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