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2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游國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紹瑜 、 李全蘴 即 李晉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㈡若請求利息其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