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玉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丘德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邀其投資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並保證獲利,承諾展雲公司於四年期滿即民國111年10月25日會以新臺幣608,000元向債權人收購,如展雲公司未兌現承諾,債務人願負擔完全清償責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兩造簽訂之保證書影本為證。惟兩造約定之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於期前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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