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久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8年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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