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六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國民右列聲請人因重利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倘受判決人因對有利之主張為原確定判決所不採,事後任意由人出一證明書,證明受判決人前次所為有利之主張,係屬實在,憑以聲請再審,此項證據既非判決後所發見,又非不須調查之確定新證據,顯然不足以使原確定判決發生動搖,即難據以開始再審。」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抗字第七二號判例可參;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與在認定事實後因以論處罪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亦有同法院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一號判例可資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有同法院四十年臺抗字第二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稱:同案被告 張榮祥 以低價出售手錶後向信用卡中心請領足額之貨款賺取9%─%純係手續費,不是借款利息,不能視為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與聲請人無關,聲請人先墊付%─%價款向三位刷卡購手錶者買回手錶依次墊新台幣(下同)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三萬四千八百元,十萬元予 郭世文 、 范增堂 、 李裕芳 。然後再將手錶出售予其他人,只獲差價利益與刑法重利罪構成要件不符,爰提出如卷附證一至三十九等文書、錄音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再審。
三、本院確定判決認定略以:聲請人與台北市○○路○號協和鐘錶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榮祥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登報招攬信用卡持有人到該商店為假消費真刷卡之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利用欠款孔急之郭世文、范增堂、李裕芳等人持卡與聲請人聯絡陪同到協和鐘錶有限公司,進行假消費真借款,郭世文簽帳十三萬五千元,范增堂簽帳四萬元,李裕芳簽帳十一萬三千元於刷卡簽帳單,再由聲請人依金額%出借現金予郭世文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予范增堂三萬四千八百元,予李裕芳十萬元,收取不相當重利(月息九分至十二分),(以上事實參見本院確定判決),則論以常業重利罪。
四、查:綜觀聲請人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與附件證一至證三十九等文書、錄音帶,除證三十二至三十五起訴書、判決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二八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二一三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七二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三號)證三十
八、三十九裁定(本院九十二年聲再字第四九三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七號)係本件重利罪歷審判決及裁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新證據外,其餘如證一作業流程表、證二至八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勞力士直銷貨品清單」證九至十六信用卡簽帳單、證十八、十八之一請款單明細、證十九至三十一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書公函、處分書、罰鍰繳款書、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北市稽法字第一八七九七號函、八十六年營處字第八六○二三七號處分書等,或係與本件無所關涉,或係業經法院審酌判斷並載明於上開判決,按諸前開最高法院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一號判例意旨,各該證物亦均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新證據,至為明顯。至證三十七錄音帶係聲請人於本案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判決後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打電話與其所謂之石先生之錄音內容,證三十六則係該錄音譯文,為聲請人敘明在狀,惟因該錄音帶及譯文既非審判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且該錄音帶是否確係聲請人與石先生之電話錄音,內容如何?石先生為何許人?等各情,均值懷疑,是其顯非從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證據,殊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新證據,要無疑義。
五、綜上,聲請人所提證一至三十九既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新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有未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李英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