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告陸軍後勤學校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台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