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尚待調卷查明,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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