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提出上訴聲明狀暨其繕本各一件,且依前開說明補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家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