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61,0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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