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裁判字號】106,婚,110【裁判日期】0000000【裁判案由】離婚【裁判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略 稱:
(一)兩造於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日結婚,婚後原告用心操持家務,使被告無後顧之憂,被告卻在十年前以其工作需要為由另居他處,對家庭生活狀況漠不關心,亦鮮少返回兩造住處,原告為家庭和諧一再隱忍,嗣被告退休後返回兩造住處,然被告卻自行搬至頂樓加蓋處獨居,不願與原告同住一室,對原告態度亦極為冷淡,動輒加以謾罵,原告因擔憂被告對家人不利而忍氣吞聲,被告對原告之付出及忍讓卻視若無睹,恣意要求與原告離婚,原告不予理會,被告即故意在每日凌晨或深夜時分,以敲打原告房門、開關房門或製造噪音聲響之方式,干擾原告睡眠,原告因長期承受被告之精神虐待行為,以致罹患重度憂鬱症,被告卻無反省之意,曾因欲住丙○○住處,不滿兩造三子丙○○要求其不得帶其他女人至丙○○住處居住而暴怒,當場辱罵家人並稱「我個人在外找女人是我個人的事,你們管不著」等語,實令原告心寒。
(二)被告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再度向原告要求離婚不成,竟出手毆打原告成傷,並揚言砍殺兩造三子丙○○、要放火燒房子、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原告深感恐懼,前與丙○○共同聲請保護令獲准。被告長期漠視原告為家庭之付出,不願盡人夫、人父之責,原告長期隱忍卻受精神虐待,又被告動輒情緒失控,對原告動手施暴,並恐嚇、威脅原告,致令原告難以忍受,兩造長期已無夫妻之實,被告甚至表示欲帶他名女子返家同住,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夫妻間互信基礎顯已無存,兩造婚姻關係無法維繫,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三)被告不願離婚之理由,僅在關心其養老問題,擔憂兩造子女不給付足夠之扶養費用,而非欲與原告維繫婚姻關係,且被告在調解程序中,對原告近況全無關心,令原告心寒至極,兩造婚姻所生破綻難以回復,實難再共同生活,且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一方之事由所致。被告雖辯稱證人丙○○唆使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目的在將被告趕出證人名下房屋云云,惟若證人丙○○有意要求被告搬走,直接訴請遷讓房屋即可,無唆使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之必要。
三、證據:聲請傳訊證人丙○○,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通常保護令聲請狀、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第九八○號通常保護令、本院一○六年度家護抗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兩造戶籍謄本、錄影光碟暨譯文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兩造三子丙○○本身為警員,其現住居之房屋係被告出錢購置,丙○○卻唆使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目的在於將被告趕出丙○○名下房屋,讓被告已屆老年失所依歸,又兩造所生三名子女在調解程序中表示每人每月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扶養費,卻仍有人不願意,況以每月九千元之生活費用顯然無法維持被告晚年之生活。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卷第二十八頁背面錄音譯文雖顯示被告提出希望與原告離婚,但被告係遭設局才有此錄音譯文;對於證人丙○○於本院提出錄音譯文及光碟並無意見。
三、證據:聲請勘驗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卷第二十八頁背面譯文之錄音光碟,並傳訊兩造三名子女作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卷、第九八○號卷及一○六年度家護抗字第十二號卷;證人丙○○提出錄音譯文及光碟。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又「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關於兩造婚姻狀況,證人丙○○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證述要旨如下:
(一)「(問:兩造婚姻狀況?被告是否與丁○○往來,所知為何?)父母目前婚姻還存在,我爸爸跟丁○○有往來,他之前的同事叫戊○○說在被告○○處任職時就有往來,在二○一四年到二○一五年有贈與一筆不知是土地還是房子給丁○○,國稅局要求我們補稅,今年他還是有打電話跟丁○○聯繫,後來確認有這些事情時,要跟他談時,他就語言恐嚇或亂罵,後來就有家暴事件,所以媽媽就來提離婚。」。
(二)「(問:你是否知道原告平常有睡眠障礙?)之前沒有,後來我爸爸開始早上跟晚上看電視很大聲,會故意咳嗽很大聲,造成母親睡眠品質影響,就開始看精神科,還有憂鬱症。」、「(問: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午發生爭執原因為何?)一開始被告說要到○○路去住,但是○○路是我自己住,我也給他備份鑰匙,且有說不能帶外人進去,他就說他跟我母親不合要離婚,他要帶任何人進去都可以,要帶大陸妹,在爭吵中被告有揮拳攻擊母親,說要放火把房子燒一燒說大家一起死,還自行報警,還說要拿刀砍我。」。
(三)「(問:如果被告想離婚,原告也來告離婚,為何兩造不自行離婚?)一開始被告要離婚,進到調解庭時,被告律師說是我教唆我媽媽要離婚,看情況被告現在應該是不願意離婚。這個變化是因為被告外面的女人丁○○不要被告了。」、「(問:你是什麼情況經由被告○○處的同事戊○○得知此事?)我爸爸之前有帶我去戊○○的住處,後來我自己去找戊○○問這件事,戊○○說是他介紹被告與丁○○兩人共事,不知道多久後就分開,我跟被告的弟弟求證過,被告在水泥攪拌車工作時帶的女性也是丁○○。」、「(問:你所謂被告與丁○○交往一事,完全都是聽自戊○○跟被告的弟弟所述嗎?)是,都是聽他們二人敘述,但是家裡有收到己○○寄來的信件,信封上爸爸跟丁○○共同署名,還有爸爸在二○一四年或二○一五年贈與財產給丁○○,贈與超過貳佰萬價值所以要補稅。」、「有錄影到被告打電話給丁○○。」、「我裝在我名下房子的客廳公共區域不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我裝攝影機的目的是要防小偷,結果卻錄到被告與丁○○通電話。」。
(四)「(問:你如何斷定被告的咳嗽是故意的?)如果不是故意的話,為何在凌晨及清晨發生聲響,但是現在卻都不會,而且是發生在我媽媽睡覺的時間,且不只我聽到,我二位哥哥也都聽到。」、「(問:你如何斷定原告的憂鬱症是起因於你剛剛所稱被告咳嗽的行為?)咳嗽的行為只是其中的因素,還有包含被告的態度、家暴等問題,不是只有他單一咳嗽。」、「我是陪同母親到醫院問醫生,醫生說有可能。」、「醫生是 陳俊興 ,是 萬芳 醫院。」。
三、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一)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卷、第九八○號卷及一○六年度家護抗字第十二號卷,卷內資料顯示下列事實:(1)原告提出錄音譯文證明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兩造爭執中,被告有揮打到原告的鼻子,並經保護令抗告事件勘驗錄音光碟核對無訛(參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卷第三十三頁背面、一○六年度家護抗字第十二號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訊問筆錄);(2)錄音譯文顯示被告提出希望與原告離婚(本院一○五年度家護字第九五六號卷第二十八頁背面錄音譯文),被告辯稱係遭設局才有此錄音譯文,既未否認有此錄音內容,自無依被告聲請再勘驗錄音內容之必要,而被告就遭設局一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二)依據前揭證人丙○○證述內容及提出之錄音譯文與光碟,參酌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及被告陳述,顯現下列事實:(1)被告與訴外人曾有婚外感情狀況,被告要求離婚而原告不同意,兩造分房已久,嗣被告以半夜發聲響等方式干擾原告睡眠,又發生被告對原告施暴之家庭暴力事件,原告現患有重度憂鬱症;(2)被告聲請傳訊兩造三名子女,目的希望釐清兩造子女如何負擔被告往後之老年生活,足見原告主張被告現今改變態度不願離婚之理由,僅在關心其養老問題,擔憂兩造子女不給付足夠之扶養費用,而非欲與原告維繫婚姻關係,應屬事實,惟被告是否應受子女扶養及扶養程度如何,與本件兩造應否離婚無關,自無依被告聲請傳訊兩造三名子女訊問扶養費議題之必要。
(三)基上,以兩造關係疏離之程度,固難認定原告有何遭受被告不堪同居虐待之狀況,然兩造婚姻顯因長期分房、被告有婚外感情、干擾原告睡眠及被告對於原告施行家庭暴力等理由,致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准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