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32號聲請人 田鎧銘 相對人 劉俊宏風城 起重行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劉俊宏即風城起重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職業病評估報告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