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新和大藥品(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 陸萬 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如附表所示各該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由被告乙○○簽發,並由另一被告即新和大藥品(局)有限公司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一千元,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均未能兌現,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竟不予置理,被告乙○○為票據之發票人,另一被告為背書人,原告依法自得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及自附表所載各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到庭為任何陳述或主張。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乙○○簽發,由另一被告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張為證,經核屬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未付之票款三十六萬一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自如附表所示各該支票利息起算日(即各該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一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1│乙○○│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柒萬元│QA一四五九三一│││││行├───────────┤│八││││││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2│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柒萬元│QA一四五九三一│││││行├───────────┤│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3│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柒萬元│QA一四五九三二│││││行├───────────┤│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4│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壹萬陸仟元│QA一四五九三二│││││行├───────────┤│四││││││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5│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貳萬伍仟元│QA一四三八二三│││││行├───────────┤│三││││││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6│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伍仟元│QA一四三八二三│││││行├───────────┤│四││││││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7│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伍仟元│QA一四三八二三│││││行├───────────┤│六││││││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同右│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陸萬元│QA一四三八二三│││││行├───────────┤│八││││││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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