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無視本院核發保護令之效力,對被害人施暴雖未成傷,惟足認其人無改過遷善之心,及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