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華 律師被告 曾瀅嘉
許慧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理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已撤回(因被告已遷離),原聲明請求被告於遷離前按月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變更為請求給付金錢未逾新臺幣10萬元之訴訟,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應適用小額程序,爰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