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傅木生 被告 王品詒 (原名 王美滿
王美雲 (訴狀誤載為 王美霞王美華 王卲 聞王滿足王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額,顯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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