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廖展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鈞 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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