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
陳治榮 被告 李泳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是否為所有權人,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