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板勞小字第三一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1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之原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有為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
事件於本院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