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萬1,2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7,8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