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潘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同意簡易判決,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