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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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69號債權人 吳睿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惋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惋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1、如提出系爭承租車,於正常情況下,每月營業收入新台幣(下同)6,000元之證明文件。2、債權人主張系爭承租車遭債務人倒車不慎撞擊致34天無法營業,受有204,000元「無法營業損失」,提出債權人已賠付安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204,000元「無法營業損失」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