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96號債權人鍾鏸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文榮廖心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文榮、廖心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1,767,5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具狀敘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二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與本件債權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間之因果關係,並以台高院109年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附表四之一為基礎,以明細表說明(列明各次違法吸金金額、總金額、會員編號等)。
三、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2年1月15日起算之依據?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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