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25號債權人瑞歐健身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峯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欣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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