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5號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