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信用卡申請書之影本,惟債權人於民國98年3月5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交易明細表,對申請書部分並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金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