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小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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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0三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煌
         吳正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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