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0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張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8,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8萬8,3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88,313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
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3%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