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0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張振峯

張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8,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8萬8,3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88,313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

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3%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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