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梓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梓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程梓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程梓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30日│101年6月28日│101年7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5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52號│101年度偵字第356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8號│101年度訴字第598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8號│101年度訴字第598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41號││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2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7日採尿時回│101年4月22日│101年4月22日│││溯前72小時內之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98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86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3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86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3日│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4日│├────┴────┼───────────┴───────────┴───────────┤│附註│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⒉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