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6號

原告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福興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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