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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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A01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被上訴人A02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 張琦郁 為兩造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21號離婚等事件,係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因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年僅6歲(原審卷一第31頁),且兩造對於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有高度之爭執,為保障甲○○之表意及聽審請求權,妥善安排照顧及會面交往等事宜,以維護甲○○之最佳利益,本院於斟酌兩造意見後,認為有依上訴人聲請(本院卷第141頁),為甲○○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查張琦郁原任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臨床心理中心之臨床心理師,且經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列於司法院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有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個人簡歷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61、167頁),具備豐富之心理諮商專業及實務經驗,對於甲○○心理狀態、身心發展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應有相當助益,由其擔任程序監理人,當可充分保障甲○○之最佳利益。本院已徵得張琦郁同意(本院卷第165頁),且兩造均同意由本院依法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卷第141頁),爰選任張琦郁為甲○○之程序監理人。

四、本件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秉持專業立場,儘速瞭解未成年子女心理狀態及意願、目前受照顧及與兩造之互動暨其身心發展狀況,就兩造親權之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方式提出試行方案或書面報告。另本件當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所為之一切程序行為,程序監理人必要時亦得閱覽本件卷宗資料,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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