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秀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4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施秀玫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 劉容羽 」更正爲「 劉羽容 」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被告雖與被害人 黃靖涵王意雯陳芝如林郁慧 調解成立,有本院107年度彰司調字第68、69、87、105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惟迄今均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按,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456號被告施秀玫女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秀玫業已成年,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倘將自己之銀行帳戶金融卡任意交付予不熟識之人,可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以逃避查緝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騙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中午某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溪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新光銀行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容任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其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施秀玫提供之帳戶, 嗣渠 等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使悉上情。
二、案經黃靖涵、陳芝如、劉容羽、 郭吉明 、林郁慧、 張嘉容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秀玫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靖涵、陳芝如、劉容羽、郭吉明、林郁慧、張嘉容、被害人王意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黃靖涵ATM匯款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王意雯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鹿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芝如台新銀行ATM匯款明細、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劉羽容中國信託銀行ATM匯款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郁慧中國信託銀行匯款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嘉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3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月
6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8日函及所附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數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處。至報告意旨認告訴人張嘉容另行以10萬4,500元購買遊戲點數部分,因詐欺集團成員之施用詐術行為,致其陷於錯誤,而將所購買MyCard(智冠)遊戲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使其取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固據告訴人張嘉容證述甚明,並有購買遊戲點數之顧客聯及發票在卷可稽,惟被告之幫助行為,應僅限於提供前開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實難認其對詐欺集團上開詐欺得利之犯行資以助力,是詐欺集團此部分犯行應與被告無涉,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06日
檢察官翁誌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冠男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涉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被告申設銀行及帳號│匯款金額(新臺幣│││/告訴││││(被害人匯出之帳戶)│)│││人││││││├──┼───┼────┼─────┼───────┼─────────┼─────────┤│1│黃靖涵│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郵局帳號0000000000│29,293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3時25分、│6267號帳戶│985元、││││午2時40│需取消分期│下午3時31分、││28,985元、││││分許│付款云云│下午3時35分、││23,293元、││││││下午3時40分、││29,985元。││││││下午3時49分。│││├──┼───┼────┼─────┼───────┼─────────┼─────────┤│2│王意雯│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郵局帳號0000000000│29,088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3時55分│6267號帳戶│││││午3時21│需取消訂單│││││││分許│付款云云││││├──┼───┼────┼─────┼───────┼─────────┼─────────┤│3│陳芝如│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華南銀行帳號524200│29,985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6時10分、│190476號帳戶│11,985元。││││午3時9分│需取消訂單│下午6時17分││││││許│付款云云││││││││││││││││││││├──┼───┼────┼─────┼───────┼─────────┼─────────┤│4│劉羽容│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臺中商銀帳號063201│9,123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5時50分│391553號戶│││││午2時許│需取消分期││││││││付款云云││││││││││││││││││││├──┼───┼────┼─────┼───────┼─────────┼─────────┤│5│郭吉明│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臺中商銀帳號063201│15,985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5時7分│391553號戶│││││午3時51│需取消訂單│││││││分許│付款云云││││├──┼───┼────┼─────┼───────┼─────────┼─────────┤│6│林郁慧│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臺中商銀帳號063201│25,023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5時56分│391553號戶│││││午4時32│需取消訂單│││││││分許│付款云云││││├──┼───┼────┼─────┼───────┼─────────┼─────────┤│7│張嘉容│105年12│以網路購物│105年12月17日│華南銀行帳號524200│29952元、││││月17日下│設定錯誤,│下午5時38分、│190476號帳戶、臺中│26000元。││││午4時55│需取消訂單│下午5時55分│商銀帳號0000000000│││││分許│付款云云││53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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