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附表所示提
示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雖屢經催討,被告仍置
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
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000元
,及自98年11月18日(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
│發票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
├──────┼────────┼────────────┼────┼──────┤
│98年11月15日│新台幣280,000元│彰化縣員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98年11月18日│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