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告御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添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 、 黃文政 、 黃清江 、 黃強 、 黃騰輝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