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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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東星美食 葉家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97年2月18日│44,600元│000000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2666││││西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