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林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瑪利亞伊骨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萬7417元【計算式:(381地號面積2725.29㎡×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384地號面積2264.27㎡×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282萬7417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017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勿影印不清楚)。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 林明珍 )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二、三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修正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
影本上)。
六、上開系爭381、384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向彰化地政查詢。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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