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47號原告 李佰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