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鑽杕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鑽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鑽杕因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廖鑽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1日(2次)│101年10月31日│101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142號│101年度偵字第24443號│102年度偵字第130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102年度訴字第1號│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2年2月5日│102年12月2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102年度訴字第1號│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4日│103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1775號(編號1、2已定應│2744號(編號1、2已定應│臺中地檢│││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103年度執字第1816號│││畢)│畢)││└────────┴───────────┴───────────┴───────────┘